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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师大校字〔2016〕38号 |
山 东 师 范 大 学
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《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》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山东师范大学
2016年2月29日
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,落实岗位职责,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,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、山东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。
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
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,坚守岗位,勤奋工作,不得擅离职守,不迟到,不早退,不缺勤。遇有病、有事应请假。
(一)教师岗位不实行坐班制,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、科研任务,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,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、请他人代课,应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,不参加者(请假除外)作旷工处理。
(二)管理岗位(含兼职人员)、其他专业技术岗位、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,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如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,一经发现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第四条 各单位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(包括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教育、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)时间内的考勤工作。
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
第五条 请假主要包括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工伤假等。
第六条 事假
教职工凡因私事必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由本人前去办理的,应请事假。事假应严格控制,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,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。
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(一)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,按天扣发基本津贴;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30天,超过者按天扣发基本津贴,业绩绩效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。
(二)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,停发工资。
第七条 病假
教职工因病需治疗、休养的,凭省直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可以申请病假。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。急诊应持有所在地医院的证明和病历,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,其它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。赴外地探亲(或婚丧假)期间,除急诊外一般不允许请病假。对弄虚作假者,取消病假,按旷工处理。
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(一)请假2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(二)请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(三)请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。
涉及上述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情况的教职工,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,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5%-15%(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工资)。
(四)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:因病离岗超过两周的,停发基本津贴,业绩绩效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。
第八条 婚假
(一)教职工结婚,给予婚假3天。
(二)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(不包括旅行结婚),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。
(三)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,提倡安排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。
(四)婚假期间,工资待遇照常发放。
第九条 产假
(一)女教职工生育,给予产假98天。其中,产前可以休假15天;生育如遇难产的,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产假如遇寒暑假,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(二)符合法律和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不分孩次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均增加产假60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
(三)根据医院证明,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
(四)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视为出勤,基本工资、基础绩效、基本津贴照常发放,业绩绩效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。
第十条 丧假
教职工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岳父母、公婆等亲属去世的,可申请丧假,假期为3天。丧事在外地料理的,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。
丧假期间,工资照常发放,途中交通费、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。
第十一条 探亲假
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,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。如果利用工作时间探亲,一律按事假对待。
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。
第十二条 工伤假
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,可休工伤假。
工伤假期间,工资照常发放。
第十三条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。
第四章 外出学习、进修和出国(境)规定
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定向(委培)攻读研究生、进修、培训,经学校审核批准后,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,脱产学习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。未经学校批准视为旷工。
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进修、学习,除按相关规定的期限、资格条件、程序等执行外,需与学校签订协议,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或超过签订协议学习期限逾期不归,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(含请假未经批准)的,按旷工处理。
因公出国(境)超过3个月的,自出国(境)次月起停发基本津贴,业绩绩效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。
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(出境)人员,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。其中,处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需按照《山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(山东师大党字〔2015〕21号)进行审批。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、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。
出国(出境)期间工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(寒暑假除外),请假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扣发,超过半个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扣发。
第五章 请销假手续与审批权限
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,按规定填写《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应说明请假理由、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送审批程序,经审批同意后,所在单位给教职工发放《准假通知书》。
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
(一)病假、产假凭医院证明,婚假凭结婚证书,丧假、事假经本人申请,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,并做好考勤记录。
(二)探亲假、工伤假由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。
(三)教职工请假期限在7天以内的,由本单位领导批准;8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,由本人填写请假单,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;1个月以上的,由人事处送分管校长审批。
(四)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因公、因私外出离开本市(包括休假外出),应按照《山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规定(试行)》(山东师大党办字〔2015〕3号)履行请假报备手续,获准后方可离开。
第十九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影响的,单位可以不予准假,也可以缩短假期。因急事本人确实不能来校请假的,可打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手续,回校3日内本人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,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。
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,应及时到所在单位销假,单位在其准假通知书(存根)上作好销假记录。
第六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旷工:
(一)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,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。
(二)请假期满,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,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。
(三)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(含2小时)以上或不参加单位组织的理论学习、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者,按旷工半天对待;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者,按旷工一天对待。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,无故不上课2节,按旷工半天对待。
(四)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、弄虚作假者,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
(一)旷工1-3个工作日者,停发当月基本津贴;旷工4-7个工作日者,停发当月绩效工资;旷工8-14个工作日者,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。
(二)有旷工行为者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;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,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。
(三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,学校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。
第七章 考勤管理
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,成员由组织部、机关党委、纪委(监察室)、人事处、工会、直属单位党委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。
第二十四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。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,同时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,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。考勤员的确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。考勤情况须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3天后,经主要负责人审核,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。
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、错报、报送不及时等现象,将予以通报批评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单位,一经发现,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,进行诫勉谈话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按《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山东师大校字〔2014〕100号)相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考勤结果直接与个人工资、福利挂钩,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、评优评先、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《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》(山东师大校字〔1991〕215号)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月报表
2.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
3.准假通知书
附件1
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月报表( 年 月)
单位(盖章): ;总人数: 人;本月缺勤人数: 人。
序号 |
缺勤人员 姓名 |
缺勤类别 |
请假起始 时间 |
本月累计 缺勤天数 |
备注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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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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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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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缺勤类别分为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旷工以及其他。
2. “其他”请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原因,如公派出国、因私出国、国内访学、国外访学、脱产学习、国外进修、公派培训、实践锻炼等。
3.按时返岗(销假)人员,请在“备注”栏内注明返岗(销假)时间。
4.本表按月制表,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后留存复印件备查,并每月定期在本单位内公示。
单位负责人(签字): 年 月 日
附件2
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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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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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 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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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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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 (职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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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 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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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时间 |
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|
请假事由 |
申请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所在单位意见 |
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人事处意见 |
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分管校领导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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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本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,由人事处、上报单位留存。
附件3
准 假 通 知 书(存 根)
同志,因 原因,请(病、事、婚、丧、产、探亲)假,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,共 天。 |
所在单位意见 |
单位负责人(签字): 年 月 日 |
销假时间 |
同志,请假期满,于 年 月 日销假,返岗工作。 单位负责人(签字): 年 月 日 |
说明:《准假通知书(存根)》由请假人所在单位填写,由各单位随《请假审批表》一并留存备查。
准 假 通 知 书
经研究批准,同意 同志(病、事、婚、丧、产、探亲)假 天(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
月 日止)。
单位负责人(签字): (盖章)
年 月 日
说明:《准假通知书》原件由请假人持有,审批单位可留存复印件。